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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知晓率调查(二)

来源:宣城市统计局

调查开始日期:2023-08-16 12:35:01

调查结束日期:2023-09-16 12:35:01

状态: 已经结束

1.统计机构对符合统计严重失信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在该企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告知事由、依据、后果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2.统计机构认定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应当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载明以下事项:( )

3.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 )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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