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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统计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举措

阅读次数: 作者:宣城市统计局 信息来源:宣城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9-06-20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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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并按照市政府部署要求,现将我局相关工作举措汇报如下:

一、 有关审批事项的说明

《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我局承担全市“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但根据2012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此行政许可已冻结,省统计局不再对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进行审批认定,我局近年未受理涉外调查申请,故没有相关办理结果,即我局暂无纳入管理的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

二、拟制订涉外调查机构监管细则

按照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相关文件要求,我局拟制订涉外调查机构监管细则,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1.宣城市“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2.涉外调查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试行)

 

 

 

                        2019年6月20日

(联系人:柯婷,市统计局普查中心副主任,联系电话: 3025091、15605638090,电子邮箱:34795728@qq.com)

 

 

 

 

 

 

 

 

 

 

 

 

 

 

 

附件1  

宣城市“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涉及市统计局共 1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流程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举措

直接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准入服务

91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注:根据2012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已冻结。

 

 

 

 

 

 

 

附件2  

涉外调查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试行)

一、事项名称:涉外调查许可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已冻结

三、监管内容:依据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一)厘清权力边界,对调查范围限于宣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许可事项进行监管。

(二)改进日常监督检查,结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建立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三)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监管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四)突出信用联合惩戒,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动综合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五)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自律和社会公共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五、监管程序: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对涉外调查机构的违规行为纳入工商部门的异常经营和黑名单。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检查情况备案。

(二)按领导交办或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通过政务服务网、机关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来信来电等渠道及时受理并核查投诉举报线索。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规行为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七、监管是否涉及其他部门:

(一)部门协管。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监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信用信息约束。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动综合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三)社会共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自律和社会公共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八、监管处室

宣城市统计局法规科

九、投诉举报电话:0563—3028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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