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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宣城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清单》的通知

阅读次数: 作者:宣城市统计局 信息来源:宣城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8-08-22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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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经普〔2018〕2号

宣城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组:

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宣政〔2018〕13号)精神和各部门工作职责,按照国务院和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任务,对七个县市区经济普查工作确定专门部门督促其工作,同时确定了《宣城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主动组织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落实好经济普查工作任务。

 

 

附件:1.宣城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018年8月10日

 

 

 

附件

宣城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

单位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

1、负责会同市经普办制定全市经济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召开全市普查宣传工作会议,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3、组织协调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单位充分宣传报道经济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内容和方法、义务和责任,为普查工作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大力宣传普查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对违反《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拒不接受和配合普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新闻曝光;

4、负责提供分地区文化产业的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协助做好文化产业单位清查工作,并对文化产业单位的清查结果进行审核认定。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提供分地区服务业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并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

2、协助各级普查机构做好服务业单位的清查工作以及清查名录库的审核认定工作;

3、负责督促各级发改部门协助当地普查机构开展对服务业单位普查数据质量的评估和检查工作。

三、市财政局

1、负责市级普查经费预算的审核、落实到位和使用监督,保障普查工作的需要;协助各县市区落实普查经费;

2、负责提供分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工作以及清查名录库的审核认定工作;

3、负责提供市直单位普查年度费用支出及固定资产清查资料,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配合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负责提供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并负责督促各县市区编制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

2、协助各级普查机构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清查工作,并做好单位名录的比对和核查结果的认定工作。

五、市综治办

1、负责协调提供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有关资料;

2、组织社区网格化管理员参与经济普查工作;督促县市区综治办配合同级普查机构开展单位清查、普查登记工作。

六、市教体局

1.负责提供分地区各类学校、社会办学以及体育行业、体育彩票活动单位的名录基础资料,并负责督促各县市区教育体育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特别是大专院校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2.协助各级普查机构做好以上行业全社会单位的清查工作以及清查名录库的审核认定工作,协助当地普查机构开展普查登记工作;

3.负责提供全市教育、体育行业各类单位2018年度收支主要指标数据。

七、市科技局

1、负责提供全市政府属研发机构、科技与应用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单位名录和科技立项项目等相关行业单位名录;协调、指导、督促上述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2、协调科技部门管辖企业解决经济普查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参与科学技术与服务业等相关行业数据评估认定工作;

3、负责协调做好全市研发支出普查工作,协调本系统及所辖各类单位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八、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负责向市经普办提供工业企业、基础电信运营单位、软件企业名录及相关数据资料;

2、协助各级普查机构做好以上行业全社会单位的清查工作以及清查名录库的审核认定工作;

3、负责向市经普办提供市管企业名录及相关数据资料;

4、负责协调配合做好普查登记工作,参与工业企业普查工作质量控制和普查数据质量评估;

5、负责协调利用通信网络配合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九、市民政局

1、负责提供分地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基础资料,负责提供分地区烈士陵园纪念馆、社会福利业、殡葬服务、居委会、村委会等行业的单位名录基础资料;

2、协助市经普办做好全市基本单位名录的比对、核查工作,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

3、负责督促各级民政部门提供最新行政区划划分情况和最新变动情况;

4、负责协调配合做好殡葬服务、社会福利业、烈士陵园、纪念馆等行业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

5、负责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1、负责提供缴纳保险的企业单位名录及相关社保资料,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中的技工学校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家政服务业单位名录资料;负责对相关单位摸底情况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2、参与组织人力资源服务,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中的技工学校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家政服务业单位的普查工作;负责对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3、负责在人社系统各级服务窗口开展经济普查工作的宣传。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提供全市普查区数字地图编制所需要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资料;

2、协助各级普查机构做好电子地图绘制工作;

3、负责向市经普办提供全市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名录及相关数据资料;

4、督促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积极配合同级普查机构开展区域划分、普查区地图绘制工作。

十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负责提供分地区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拆迁管理、工程勘察设计等行业管理的并在市住建委备案的单位名录基础资料;

2、协助各级普查机构做好以上行业全社会单位的清查工作以及清查名录库的审核认定工作;

3、负责发文要求楼宇物业配合地方普查机构做好楼宇的普查宣传和入户登记等工作;

4、负责协调配合做好普查登记工作,参与房地产、建筑业企业普查工作质量控制和普查数据质量评估。

十三、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提供分地区道路运输企业、水上运输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业(公交、出租车)、汽车维修业、道路运输辅助活动(客运汽车站、公路管理与养护、其他辅助活动)、水上运输辅助活动(客货运港口、其他水上辅助活动)等行业的单位名录基础资料;

2、负责协助各级普查机构做好以上行业全社会单位的清查工作、清查名录库的审核认定以及普查登记工作;

3、负责提供分地区驾驶员培训和所掌握的个体运输业单位名录和经营情况的清查、普查工作;

4、负责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十四、市商务局

1、负责向市经普办提供分地区港澳台和外商企业、服务外包企业、拍卖、典当、成品油经营单位等单位名录基础资料;

2、负责协调配合做好以上单位的清查工作、清查名录库的审核认定以及普查登记工作;

3、负责协调配合做好普查登记工作,参与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行业普查工作质量控制和普查数据质量评估。

十五、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负责向市经普办提供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室内娱乐业等行业的单位名录及相关数据资料;

2、负责协调配合做好以上行业全社会单位的清查工作、清查名录库的审核认定以及普查登记工作;督促县市区文体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本级审批登记的上述单位名录资料;

3、负责协调相关市级媒体参与经济普查宣传活动;

4、负责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十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负责向市经普办提供全市分地区医疗、卫生、计生、保健等行业单位名录及相关数据资料;

2、负责协调配合做好全市卫生系统及所辖各类单位的清查工作、清查名录库的审核认定以及普查登记工作;

3、负责广泛动员和协调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和乡村两级卫生计生专干积极参与所在地经济普查工作。

十七、市税务局

1、负责向市经普办提供纳税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及相关数据资料;

2、负责向市经普办提供全市分行业应税收入、税金、从业人数等纳税信息,以及个体经营户分行业税收综合统计资料;

3、协助市经普办做好全市基本单位名录的比对、核查工作,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认定清查结果。

十八、市工商质监局

1、负责向市经普办提供全市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及相关数据资料;

2、协助市经普办做好全市市场主体名录的核查工作;

3、负责协调配合做好全市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市场管理业企业普查登记工作;

4、负责向市经普办提供全市所有赋码单位的基础数据库资料;做好市场主体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工作。

十九、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1、负责向市经普办提供全市分地区旅游业单位名录(星级农家乐、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酒店)及相关数据资料;

2、负责配合市经普办做好普查登记工作,协助完成对相关单位的清查摸底工作,确保普查单位数与部门数据的衔接。

二十、市金融办

1、负责向市经普办提供资本市场服务、小贷公司、融资担保机构、互联网金融公司单位名录及相关数据资料;

2、负责协调配合做好涉及证券系统及金融保险业方面的普查登记工作;

3、协助做好对金融系统单位清查和普查结果的核实评估工作。

二十一、市邮政管理局

1、负责提供全市邮政和快递行业单位名录及相关数据资料;

2、负责协调做好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配合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二十二、国家统计局宣城调查队

1、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要求参与经济普查工作;

2、负责按照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要求,组织做好个体户抽样调查工作。

 

二十三、人行宣城中心支行

1、按人总行部署,负责提供全市范围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单位名录;

2、按人总行部署,负责开展金融业单位普查。

二十四、市银监局

1、负责提供全市范围内银监局分支机构名录、在银监会领取《金融许可证》的货币金融服务业和其他金融业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名录(宣城市辖内二级分行层级的机构名录);

2、负责协调银行基层网点配合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工作;

3、负责协助收集保险业单位普查工作;

4、负责协助全市保险业普查汇总数据和分解到市的数据。

二十五、市公安局

1、负责督促各地公安派出所及时处理和解决普查员在调查中所发生的涉及人身安全的事件和行为;

2、负责提供分地区保安服务、公章刻制业、网吧、娱乐场等特殊行业的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并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公安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

3、提供全市公安系统单位以及公安信息系统中的分社区单位名录,负责对单位摸底情况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4、负责协调公安消防部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十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负责提供市本级垃圾处置、户外广告、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停车场(站)、园林绿化企业的名录资料,并配合开展单位查找。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上述企业参加注册地普查登记;

2、督促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配合同级普查机构做好垃圾处置、户外广告、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停车场(站)、园林绿化企业的单位清查、查找、登记、结果比对和评估认定工作;

3、利用门面店电子广告屏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工作;负责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户外宣传管理工作。

二十七、市统计局

1、负责全市普查的组织实施,包括普查区的划分,人员选调培训,单位比对核查,入户普查登记等,负责全市业务培训、业务指导、问题答疑和相关业务协调等工作;

2、提供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与掌握单位名录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单位认定与评估工作;

3、负责制定数据处理方案,组织数据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建立和维护普查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统计地理信息系统;

4、负责制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组织质量验收和质量评估,依据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组织指导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活动;

5、会同市委宣传部共同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6、组织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对外发布普查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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