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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统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动公开,是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市统计局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主动公开前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以下6类事项的相关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部门职能类。机构领导、机构设置、职能分工、岗位职责及权限等情况。

(二)执法依据类。现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国家政策规定。

(三)规划计划类。统计工作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计划及完成情况。

(四)业务公开类。统计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资料等。

(五)行政管理类。工作动态、重要会议、人事任免、人员招聘及录用、财政预决算、招投标信息等。

(六)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混乱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向社会公开事项的公开渠道:

(一)市统计局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第六条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牵头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七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