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制度

宣城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宣城市统计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局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局机关拟公开信息是否泄密进行审核,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本局在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有关信息及芜湖统计信息网内部办公版所发布的信息,不在本制度审查范围。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范围,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办公室在局政务开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局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三)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六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前应由信息产生科室填写《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并附信息稿件一份,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核:

(一)由信息产生科室提出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初审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负责人提出复审意见;

(三)由局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四)由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自产生之日起,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保存2年以上。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所有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人员的签名、日期;

(六)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第八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九条 由市统计局主办、与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应以文字形式征得有关行政机关单位同意后,履行保密审查手续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