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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统计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制度

统办2020〕28

为进一步规范做好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在信息发布和宣传方面的积极作用,严格审核新媒体发布内容,全面宣传统计工作新举措、新成就树立良好形象,根据中央、省市委网信办对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新媒体为以宣城市统计局名义开设的网站或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视频直播等信息平台上以机构名义注册开设的新媒体账号,以及公务人员以公职身份开设认证的相关账号。

第二条 以机构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应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账号名称应简洁、直观、规范,头像应鲜明、端庄、文明,按要求完善认证信息。

政务新媒体因工作原因需要关闭的,应当报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公告,及时在平台上注销账号,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局政务公开办备案。

政务新媒体应当及时发布信息,保持账号的活跃度,每周发布信息不得少于1条。政务新媒体应当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发布信息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一)本单位各类政务信息、宣传教育、服务信息、重要事项等。

(二)促进统计工作开展的新思路、新举措以及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动态数据和统计数据分析,主要包括统计动态、统计信息、统计分析、数据发布等。

(三)按照要求需要转载的重要政策和文件信息。

(四)其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发布目的不同,分为即时信息、一般信息和重大信息。政务新媒体发布严格遵循“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的程序。

(一)即时信息,是指为营造政务新媒体的亲和力和吸引力,即时评论、回复受众留言,转载相关网站、公众账号信息。即时信息由各科室负责人授权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即时审核并发布,如即时审核对信息内容把握不准,应向其分管领导报告,待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发布。

(二)一般信息,是指各科室为宣传统计工作动态,根据实际工作采集、加工、整理的一般性新闻信息。一般信息经科室负责人上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发布。

(三)重大信息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

加强政务新媒体的安全管理。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密码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不得私自泄漏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防止出现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不得擅自利用政务新媒体发布个人观点、意见和情绪的倾向性言论。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本制度由宣城市统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