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网站首页 > 通知通告

关于及时报送2018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的通知

阅读次数: 作者:宣城市统计局 信息来源:宣城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8-12-29 14:43
[字体:  ]

 

宣统〔201858

 

关于及时报送2018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四下非私营企业:

根据安徽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贵单位作为统计调查对象,请务必按照以下要求完成2018年年报工作:

  1. 报送要求和时间安排

(一)报送对象

市直各单位和独立核算的二级机构,四下城镇非私营企业。

(二)报送表式

根据报表制度规定,劳动工资报表共计两张,分别为I101法人基本情况表和I102-1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调查表。

(三)报送方式

采取网上直报方式,在游览器地址栏输入地址:http://tjj.xuancheng.gov.cn/,点击左下角“快速通道—网上直报”按钮,即可进入网上直报平台登陆界面。或直接在游览器输入:http://lwzb.ahtjj.gov.cn/ksdc.jsp,直接进入网上直报平台登陆界面。用户名:组织机构代码9位数字+字母I,请注意9位数字码中间不要加“—”(组织机构代码为18位社会信用代码的917位)。密码:初始密码为666666(已修改密码的单位,以修改后的密码为准),如果有单位忘记修改后的密码,请与我们联系。(电话:3028495)。具体操作方法见附件(网上直报操作说明)。

(四)报送时间

即日起至201912524时。

二、报送注意事项

(一)要遵循规定的统计原则

劳动工资统计要遵守“在地统计”原则和“谁发工资谁统计(劳务派遣人员除外)”原则,劳务派遣人员按“谁用工谁统计”原则,应填报的指标数据与项目不得遗漏,报表要审核无误后方能上报。

(二)要正确理解、全面掌握工资统计各指标含义、统计范围、逻辑关系

1、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201811日至1231日期间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全年应发工资。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各种费用,如“五险一金”中个人缴纳部分等。

2)各种奖金。如:年度综合考核奖、绩效奖金、全勤奖、生产奖及其他名目的奖金等。

3)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公车改革补贴、不休假补贴、就餐补贴、住房补贴、为员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

4)单位发放的实物。如: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生日蛋糕卡等,均应折算成金额计入工资总额。

5)在本年度内补发的各类工资及奖金。如:补发的上年工资和调级调档增资,补发给教师的2015年至2017年的绩效工资等。(此部分应纳入其他工资)

2、从业人员包含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包含试用期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及由本单位发放工资外派挂职锻炼人员。

3、本次年报统计周期为201811日—1231日,表内各种工资总额均为累计值,人数不累计,均为实际数。“工资总额”计量单位为“千元”,从业人员人数计量单位为“人”,平均工资为“元”。数据一律四舍五入取整数,不留小数。

4、注意部分表内指标平衡关系:

1)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2)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3)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

(三)其他注意事项

1201811日至20181231日各市直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由人社部门负责统一填报。若各市直单位年度内对退休人员支付了其他形式的实物或者货币,则只需将该部分金额计入“退休人员退休金”栏目。由于统计口径调整,各市直单位在上报报表时,退休人员退休金项将出现审核错误,需要填报单位填写澄清说明方可上报,澄清说明据实填写即可。

2、主表补充资料中单位直接管理的劳务外包人员不是本单位从业人员范畴,机关事业单位本项为0,无需填报。

3I101法人基本情况表中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请在上报期内修改完善,尤其是填报人员手机号码务必准确;未发生变化的,仍需点击审核报送按钮完成报送。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劳动工资年报统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填报,其中独立核算的二级机构由原单位负责通知。凡虚报、瞒报、迟报、漏报、伪造、篡改、拒报统计资料的,将按《关于印发<宣城市2018年度县市区统计工作考核细则><宣城市2018年度市直单位(含三个园区)统计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宣考核办〔201814号)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联系人:幺玲玲 宋中鸣,联系电话:3028495

 

附件:1、网上直报操作说明

2、关于印发《宣城市2018年度县市区统计工作考核细则》《宣城市2018年度市直单位(含三个园区)统计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宣考核办〔201814)

 

 

 

 

2018122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