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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知晓率调查(二)
来源:宣城市统计局
调查开始日期:2023-08-16 12:35
调查结束日期:2023-09-16 12:35
状态:
已经结束
1.统计机构对符合统计严重失信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在该企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告知事由、依据、后果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A.3
B.5
C.7
D.10
2.统计机构认定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应当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载明以下事项:( )
A.企业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B.认定事由、依据;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机构名称和认定日期。
C.公示渠道、期限和其他严重失信惩戒措施;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D.以上都是。
3.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 )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A .2
B. 4
C .6
D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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