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直接关系着一个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全省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分配结构调整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表现在:宏观上,劳动者报酬占初次分配收入比重减少,国民收入向企业和政府部门倾斜,居民部门占比持续下降;微观上,居民收入仍然偏低,城乡间、行业间、地区间等不同群体的收入差距仍有拉大趋势,应引起各方面关注。
一、我省收入分配的现状
(一)收入分配总额不断扩大
2011年,全省初次分配总收入达[1]14904.4亿元,比2005年增加9943.2亿元,按现价计算,2006-2011年均增长20.1%。在初次分配基础上,通过收入税、社会保险缴款、社会保险福利、社会补助等形式的经常转移,形成可支配收入总额16408亿元,比2005年增加11019.9亿元,年均增长20.4%。收入分配总额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经济总量持续增长。2011年,全省地区生产总值15300.7亿元,比2005年增加9950.5亿元,现价增长19.1%,按可比计算,年均增长13.4%;二是各部门收入协同增长。2011年,政府部门、企业部门、住户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分别为1568亿元、4704.1亿元和8632.3亿元,比2005年分别增加了1277.9亿元、3268.8亿元和5396.5亿元,现价年均分别增长32.5%、21.9%和17.8%。
(二)城乡居民收入较快增长
近年来,我省城乡居民收入快速增长,收入水平不断跨越新台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88年突破千元,2007年突破万元,2011年达到18606.1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995年突破千元,2011年达到6232.2元。按现价计算,2006-2011年城乡居民收入年均分别增长14%和15.4%。推动居民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为居民收入增加提供最初源泉和根本动力;二是对居民的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农民的政策性补贴不断增多,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二、我省收入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劳动者报酬占初次分配收入比重趋于下降
随着就业结构不断优化及各项增资政策的逐步落实,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由2005年的15334元提高到2011年的40640元,年均增长17.6%,但仍低于同期GDP现价增幅,城乡居民收入增幅也是如此,使得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比重下降。
从收入法GDP看,1978年,全省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为63.2%,至2005年,这一比重下降至45.3%,其间,虽略有回升,2011年依然只有48.6%,远低于发达国家54%-65%的水平。
表1 主要年份安徽劳动者报酬占收入法GDP比重
年份 |
GDP(亿元) |
劳动者报酬(亿元) |
比重(%) |
1978 |
114.0 |
72.0 |
63.2 |
1980 |
140.9 |
91.3 |
64.8 |
1985 |
331.2 |
212.7 |
64.2 |
1990 |
658.0 |
441.5 |
67.1 |
1995 |
1810.7 |
1037.8 |
57.3 |
2000 |
2902.1 |
1445.3 |
49.8 |
2005 |
5350.2 |
2423.4 |
45.3 |
2009 |
10062.8 |
5039.2 |
50.1 |
2010 |
12359.3 |
6058.5 |
49.0 |
2011 |
15300.6 |
7435.3 |
48.6 |
从劳动者报酬占初次分配总收入比重看,2005年其比重为52.5%,受2009年金融危机,企业效益大幅下降因素影响,这一比重略有回升,但其后两年连续下降,2011年只有52.2%,比2005年下降0.3个百分点。
表2 2005以来安徽劳动者报酬占初次分配总收入比重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2010 |
2011 |
劳动者报酬占初次分配总收入比重(%) |
52.5 |
48.5 |
51.2 |
49.2 |
53.7 |
52.9 |
52.2 |
(二)收入分配向政府部门倾斜明显
无论在收入的初次分配环节,还是收入的再分配环节,住户部门[2]收入在全省收入总额中虽居主导地位,比重排序保持着住户、企业和政府的总体格局,但变动趋势是向政府倾斜,企业部门基本稳定。2011年,全省初次分配总收入中,政府部门、企业部门和住户部门分别占10.5%、31.6%和57.9%;在可支配总收入中,分别占19.5%、25.7%和54.8%。与2005年相比,初次分配总收入中,政府部门收入所占比重提高了4.7个百分点,企业部门提高了2.6个百分点,住户部门下降7.3个百分点;可支配总收入中,政府部门收入所占比重提高了6.9个百分点,企业部门持平,住户部门下降6.9个百分点。
表3 安徽初次分配与可支配总收入部门占比情况
|
初次分配总收入(100%) |
可支配总收入(100%) | ||||
企业 |
政府 |
居民 |
企业 |
政府 |
居民 | |
2005年 |
29.0 |
5.8 |
65.2 |
25.7 |
12.6 |
61.7 |
2010年 |
30.0 |
11.3 |
58.7 |
24.7 |
19.5 |
55.8 |
2011年 |
31.6 |
10.5 |
57.9 |
25.7 |
19.5 |
54.8 |
2005-2011变化点数 |
2.6 |
4.7 |
-7.3 |
0.0 |
6.9 |
-6.9 |
(三)不同群体及内部差距有拉大趋势
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然偏大。从城乡居民收入差异来看,1985-2011期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总体呈波浪式扩大特征。城乡居民绝对收入差距由1985年的265元扩大到2011年的12373.9元,相对收入差距(城乡收入比,以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由1985年的1.72扩大到2011年的2.99。在中部省份,我省城乡差距仅低于山西的3.2,高于湖南的2.9、河南的2.8、湖北的2.7、江西的2.5,收入差距居于中部第2位。
表4 主要年份安徽城乡居民收入
年份 |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 (元) |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 |
城乡收入比 (农村=1) |
1985 |
369.0 |
634.0 |
1.72 |
1990 |
539.0 |
1355.0 |
2.51 |
1995 |
1302.8 |
3778.9 |
2.90 |
2000 |
1934.6 |
5293.6 |
2.74 |
2005 |
2641.0 |
8470.7 |
3.21 |
2006 |
2969.1 |
9771.1 |
3.29 |
2007 |
3556.3 |
11473.6 |
3.23 |
2008 |
4202.5 |
12990.4 |
3.09 |
2009 |
4504.3 |
14085.7 |
3.13 |
2010 |
5285.2 |
15788.2 |
2.99 |
2011 |
6232.2 |
18606.1 |
2.99 |
2、城乡内部居民差距逐步拉大。以城镇居民为例,1990-2011年城镇居民占总数10%的最低收入群体与占总数10%的最高收入群体收入差距由1990年的1:3.39扩大到2008年的1:6.69,2009年以后,两者差距有所缩小,但差距倍数仍处于高位,2011年,差距倍数为6.32。与此同时,农村居民基尼系数也由2000年0.23扩大到2011年0.32。
表5 1990-2011年安徽城镇居民10%最高收入户与10%最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
单位:倍数
|
1990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2010 |
2011 |
两者之比 |
3.39 |
5.09 |
4.97 |
8.25 |
6.27 |
5.88 |
5.53 |
4.91 |
5.16 |
6.69 |
6.35 |
6.76 |
6.32 |
3、低收入行业与高收入行业收入差距持续扩大。200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最高收入行业与最低收入行业之比为2.1,2009年达到最高值3.5。虽然近年来随着低收入行业工资增长速度的加快,行业间收入差距从比值上看有缩小的态势,但行业间的绝对差额仍在持续扩大,绝对差额由2000年的5316元扩大至2011年的45687元。
垄断行业收入畸高是导致行业间收入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从我省来看,采矿业长期处于首位,电力、电信、烟草、金融保险、民航、铁路等垄断性行业的平均工资普遍偏高,而农林牧渔业与大部分生产制造业等基础性产业则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2011年收入水平最高的采矿业,其职工平均工资为66172元,而农、林、牧、渔业只有20485元。
表6 最高收入行业与最低收入行业年平均工资对比情况
|
最高收入行业年平均工资 (元) |
最低收入行业年平均工资 (元) |
比值 |
绝对差额 |
2000 |
9976 |
4660 |
2.1 |
5316 |
2005 |
24473 |
7827 |
3.1 |
16646 |
2008 |
44086 |
12670 |
3.5 |
31416 |
2009 |
48651 |
14088 |
3.5 |
34563 |
2010 |
57521 |
17115 |
3.4 |
40406 |
2011 |
66172 |
20485 |
3.2 |
45687 |
4、地区发展不平衡拉大区域收入差距。近年来我省地区发展不平衡、区域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依然突出。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看,全省最高市与最低市之比,由2000年的1.54倍扩大到2011年的1.64倍,绝对收入差距由2409.5元扩大到10643.4元;农民人均纯收入最高市与最低市之比,由2000年的1.71倍扩大到2011年1.86倍,绝对收入差距由1111.3元扩大到4404.3元;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差距虽有缩小,由2000年的1.73倍缩小到2011年的1.62倍,但绝对收入差距由4009元扩大到19861元。
三、完善我省收入分配制度的对策建议
收入分配的不合理,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不仅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更阻碍了全省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为促进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议如下:
(一)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的政策性倾斜。在稳粮增收、结构调整增收的基础上,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让农民实现增产增收。壮大县域经济,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村非农产业发展,推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加大农业补贴力度,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创造条件让农民享有更多财产性收入。
(二)扩大就业和降低企业税负,增加企业员工收入
一是鼓励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政府可在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各种方式实现灵活就业。二是对企业降低税率,或对企业员工增加收入的部分可在所得税内予以抵扣,让企业有能力在初次分配中扩大员工收入。
(三)打破行业垄断,缩小行业收入差距
一是扩大市场准入范围。对于一般性行业,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发展,形成行业竞争,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垄断利润。二是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管理。实施对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限制其工资和福利的过快增长,使工资水平逐步合理化。
(四)加大对困难群体救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重点解决农村贫困和低收入群体的福利保障,积极推进农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同时,要利用不断增长的财力,努力做到社会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探索建立对低收入居民的长效补贴机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将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作为低收入群体生活补贴及核定补贴标准的重要依据。
(五)促进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强省级调控能力,调节市县财力差距,加大对皖北地区的资金投入和适当的政策倾斜,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坚持财力向基层、向民生、向困难群体倾斜,将民生福利投入的增长高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列为刚性约束,以实现富民目标。
撰稿:过劲松
[1]宏观收入分配过程分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阶段。收入初次分配是生产活动形成的收入在参与生产活动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企业、政府、住户)之间的分配。再分配就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通过经济转移的形式对收入进行的第二次分配。初次分配的结果形成各个机构部门的初次分配总收入,各部门的初次分配总收入之和就等于国民总收入(地区总收入);再分配的结果形成各个机构部门的可支配总收入,各部门的可支配总收入之和称为国民可支配总收入(地区可支配总收入)。
[2]根据国民经济核算理论,参照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提出的宏观收入分配主体的划分标准,我国将收入分配主体分成四大机构部门,即政府部门、企业部门(含金融机构)、住户(居民)部门、国外部门,为研究方便,本文只研究前三个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