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宣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4163元,与2016年的59983元相比,增加了4180元,同比名义增长7.0%,增速比上年加快1.5个百分点。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8012元,同比名义增长7.6%。
表1: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地区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
分行业门类看,年平均工资居前三位的行业分别是教育业(81308元,是全市平均水平的1.27倍)、卫生和社会工作业(80384元,是全市平均水平的1.25倍)、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8959元,是全市平均水平的1.23倍),年平均工资列后三位的行业分别是住宿和餐饮业(35735元,是全市平均水平的56%)、农、林、牧、渔业(39605元,是全市平均水平的6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3599元,是全市平均水平的68%),2017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无采矿业,故该行业平均工资较去年下降100%。最高与最低行业平均工资之比是2.28,与2016年的2.53相比差距缩小,相差0.25。
表2: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为准确反映行业用工情况,从2011年起,将在岗职工中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单独统计。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对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