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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3872元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宣城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3-06-17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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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宣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3872元,与2011年的37175元相比,增加了6697元,同比名义增长18.01%。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426元,同比名义增长17.96%。  

1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分地区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区  

2012年  

2011年  

名义增长率  

宣城市  

43872  

37175  

18.01%  

宣州区  

48369  

40782  

18.60%  

郎溪县  

40449  

32923  

22.86%  

广德县  

48317  

40588  

19.04%  

泾县  

42193  

34473  

22.39%  

绩溪县  

43452  

36883  

17.81%  

旌德县  

40845  

33905  

20.47%  

宁国市  

43890  

39348  

11.54%  

   

2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分行业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行业  

2012年  

2011年  

名义增长率  

合计  

43872  

37175  

18.01%  

农、林、牧、渔业  

23146  

20788  

11.34%  

采 矿 业  

   

24212  

-100.00%  

制 造 业  

38596  

32180  

19.9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1109  

50949  

19.94%  

建筑业  

39902  

31196  

27.91%  

批发和零售业  

55622  

43728  

27.20%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5695  

26573  

34.33%  

住宿和餐饮业  

23737  

23979  

-1.00%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0804  

32869  

24.14%  

金融业  

58565  

49114  

19.24%  

房地产业  

33861  

26482  

27.8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9003  

23668  

22.54%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42222  

36105  

16.9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9613  

26786  

10.55%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6314  

34596  

4.97%  

教育  

47832  

42669  

12.10%  

卫生和社会工作  

46115  

38718  

19.10%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8918  

36878  

5.53%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6620  

40796  

14.28%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为准确反映行业用工情况,从2011年起,将在岗职工中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单独统计。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对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国家、省、市、县各级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报表由市、县统计局布置到本区域的各类法人单位或组织机构,各单位填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上报。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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